原告延吉市金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松玉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19号
原告:延吉市金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洪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松哲,该公司保安、维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剑峰,该公司卫生部经理。
被告:姜松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金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松玉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金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金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金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金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