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灿凤与被告张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0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54号

 

 

原告:董灿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廷发,吉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灿凤与被告张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灿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86元,减半收取1300.43元,由原告董灿凤负担。

 审  判  员 刘 瑶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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