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永诉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68号
原告:崔永,男,1968年8月1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
住延吉市。
被告:陈玉娟,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冯革,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崔永诉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崔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玉娟、冯革立即偿还借款6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崔永未能提供被告陈玉娟、冯革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给原告崔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