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永涛与被告赵仁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0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59号

原告:于永涛,1990年3月11日,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赵仁波,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涛与被告赵仁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涛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永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永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18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75元,由原告于永涛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邱艳红

二 0 一 五年 八月 七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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