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祥裕与被告黄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赵祥裕,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许红喜,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黄杰,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裕与被告黄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裕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祥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祥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原告已预交13000元),减半收取3440元,鉴定费58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620元,由原告赵祥裕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邱艳红
二 0 一 五年 八月 七日
书记员 郑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