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今花与被告孔祥宁、王秀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0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39号

原告:李今花,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金德福,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宁,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王秀花,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今花与被告孔祥宁、王秀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今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今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今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61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00元,由原告李今花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 0 一 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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