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强与被告那文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99号
原告:蔡强,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那文诃,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强与被告那文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强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强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 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