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国花与被告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0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05号

原告: 保国花,女,蒙古族。

被告:姜成,男,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国花与被告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国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国花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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