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玉兰与被告梁钟范、金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14号

原告: 尹玉兰,女,朝鲜族。

被告:梁钟范,男,朝鲜族。

被告:金芝花,女,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兰与被告梁钟范、金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尹玉兰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 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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