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玉兰与被告梁钟范、金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14号
原告: 尹玉兰,女,朝鲜族。
被告:梁钟范,男,朝鲜族。
被告:金芝花,女,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兰与被告梁钟范、金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尹玉兰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 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