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荣丽与被告李春龙、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45号
原告:张荣丽,女,1966年2月13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春龙,男,1951年1月1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丽与被告李春龙、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丽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已预交64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00元,由原告张荣丽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 0 一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