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艳红、孙昕、孙孝海诉被告闫冰、候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91号
原告:刘艳红,现住敦化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孙昕,,现住敦化市,现住敦化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孙孝海,现住敦化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闫冰,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候丹,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孙昕、孙孝海诉被告闫冰、候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红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闫冰、候丹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闫冰、候丹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233.8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原告孙昕名下位于敦化市,面积为128.1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果原告刘艳红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