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易、李圣姬与被告尹美玲、北京东方合生缘门诊部有限公司、李艺荣北京东方合生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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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88号

原告:李圣姬,女,1962年5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李易,女,1963年2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李圣姬,女,1962年5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尹美玲,女,1972年4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

被告:北京东方合生缘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永哲。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

被告:李艺荣,女,1960年5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东方合生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易、李圣姬与被告尹美玲、北京东方合生缘门诊部有限公司、李艺荣北京东方合生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易、李圣姬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易、李圣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易、李圣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原告已预交27800元),由原告李易、李圣姬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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