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霞与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0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13号

原告:姜爱霞,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爱霞与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爱霞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要求冻结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延吉星华支行银行账户;2、要求延吉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支付应付给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7276.7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延吉星华支行银行账户。

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要求延吉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支付应付给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7276.7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原告姜爱霞名下的位于珲春市靖和街林园委的产籍手续。

冻结期限为三年。

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冻结财产。

如当事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光锡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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