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成日诉被告俞昌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0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43号

原告:朱成日,男,1966年5月2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俞昌权,男,1969年12月1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朱成日诉被告俞昌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因被告俞昌权持有中国护照,原告朱成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告俞昌权出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成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俞昌权出境。

二、冻结原告朱成日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65.41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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