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艳霞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701号
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延吉市公园路园军胡同9-6-2号。
法定代表人:郝庆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红,女,汉族,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蔡艳霞,女,成年人,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善姬
二0一五年 八月 五日
书记员 韩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