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贞子与被告吴成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0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32号

原告:洪贞子,女,1958年12月1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

被告:吴成根,男,1968年3月2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贞子与被告吴成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贞子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贞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贞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洪贞子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郑亚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