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淑新与被告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62号
原告:周淑新,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冯革,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陈玉娟,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冯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新与被告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新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淑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淑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950元(原告已预交711600元),由原告周淑新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