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林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叶海江、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36号
原告:延吉市林田种植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魏林田,该社理事长。
被告:叶海江,男,农民。
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崔秀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永安,该村委会委员。
本院在原告延吉市林田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叶海江及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林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原告延吉市林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金光锡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梅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