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秀兰与被告尹文姬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郑秀兰,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尹文姬,女,朝鲜族,延吉市尹秀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长春,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兰与被告尹文姬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郑秀兰负担。

审判长  刘 瑶

审判员  崔海兰

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勋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