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纪光诉被告张延常、卞红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215号
原告:杜纪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依兰镇。
被告:张延常,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
被告:卞红芹,女,身份信息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杜纪光诉被告张延常、卞红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延常与原告提供的书证上的签名“张延长”无法确定为一人,且不能向被告张延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本案不宜进行实体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纪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办理缓交手续),原告杜纪光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