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忠胜诉被告王永胜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王忠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崔南日,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永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金永,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胜诉被告王永胜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胜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837.5元),由原告王忠胜负担。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