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张江杰与原审被告何荣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再字第68号
原审原告:张江杰,女。
原审被告:何荣喜,男。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江杰与原审被告何荣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延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金钟浩
审判员 徐丽华
审判员 冯喜库
二○一五年 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