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艳辉与被告李世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张艳辉,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李世冬,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辉与被告李世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艳辉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朴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