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刚诉被告蔡云生、王龙、李洪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03号

原告:陈志刚,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蔡云生,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地址不详。

被告:王龙,男,成年人,地址不详。

被告:李洪飞,男,成年人,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刚诉被告蔡云生、王龙、李洪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刚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亚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