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琳瑶诉被告胡家武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马琳瑶,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胡家武(曾用名:胡维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琳瑶诉被告胡家武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琳瑶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琳瑶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琳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692.5元(原告已预交965元,退还原告272.5元),由原告马琳瑶负担。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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