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三治诉被告刘洪军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90号

原告:汪三治,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洪军,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三治诉被告刘洪军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三治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三治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三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三治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单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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