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玉姬诉被告金官俊、孙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70号
原告:金玉姬,女,1954年10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官俊,男,1971年11月29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孙美花,女,1979年2月1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姬诉被告金官俊、孙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美花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金玉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孙美花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53.94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
冻结期限均为二年。
二、冻结原告金玉姬名下的位于和龙市,建筑面积为4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
冻结期限均为二年。
如原告金玉姬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