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川诉被告延吉市赵太善医学美容诊所之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82号

原告:李川,男,汉族,1995年3月25日出生,住址:珲春市。

被告:延吉市赵太善医学美容诊所,地址:延吉市。

负责人:赵太善,院长。

原告李川诉被告延吉市赵太善医学美容诊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川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金允顺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川负担。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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