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喜云诉被告王晓、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325号

原告:樊喜云,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晓,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国斌,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喜云诉被告王晓、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喜云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喜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原告已预交16500元),由原告樊喜云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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