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庆君与被告王永恒、延边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张庆君,男,汉族,农民,现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王永恒,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张庆君与被告王永恒、延边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君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君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庆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君负担。

审 判 长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