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洪平、陈翔宇诉被告陈洪福、王维桂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50号

 

 

原告:高洪平,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高纪鑫,男,汉族。

追加原告:陈翔宇,男,汉族。

被告:陈洪福,男,汉族。

被告:王维桂,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平、陈翔宇诉被告陈洪福、王维桂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洪平、陈翔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高洪平、陈翔宇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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