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龙宪与被告李勇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41号

 

 

原告:金龙宪,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李勇,男,汉族。

本院在原告金龙宪与被告李勇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龙宪撤回起诉。

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龙宪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 树科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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