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龙宪与被告李勇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41号
原告:金龙宪,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李勇,男,汉族。
本院在原告金龙宪与被告李勇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龙宪撤回起诉。
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龙宪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 树科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