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爱霞诉被告艾民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86号

原告:姜爱霞,女,汉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宋建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

被告:艾民,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爱霞诉被告艾民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爱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爱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爱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7元,减半收取3283.5元,由原告姜爱霞负担。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 判 员  邱艳红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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