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爱霞诉被告艾民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86号
原告:姜爱霞,女,汉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宋建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
被告:艾民,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爱霞诉被告艾民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爱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爱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爱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7元,减半收取3283.5元,由原告姜爱霞负担。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 判 员 邱艳红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