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权国宇诉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权国宇,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文学,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凯博,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海蛟,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国宇诉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权国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国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5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2662.5元,免交2662.5元。

审判员  李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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