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明与被告徐延伟、林海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1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53号

原告:贾明,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延伟,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林海杰,女,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与被告徐延伟、林海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贾明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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