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永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之间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20号

 

原告:洪永杰,男,朝鲜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金鹏,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洪弼,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颖超,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永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之间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永杰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洪永杰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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