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麟凯与被告邓欣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61号

原告:贺麟凯,男,1992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邓欣宇,男,1995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麟凯与被告邓欣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麟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麟凯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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