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麟凯与被告邓欣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61号
原告:贺麟凯,男,1992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邓欣宇,男,1995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麟凯与被告邓欣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麟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麟凯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朴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