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哲国诉被告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南哲国,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哲国诉被告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哲国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哲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哲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10元),共计5元,由原告南哲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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