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诉被告延吉市公园墓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155-1号

原告延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付青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公园墓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延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诉被告延吉市公园墓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纠纷,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念德

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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