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万荣与被告崔哲淳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李万荣,女,满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麻百平,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哲淳,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荣与被告崔哲淳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万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万荣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刘 瑶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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