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雷鸣诉被告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高雷鸣,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雷鸣诉被告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雷鸣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雷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雷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10元),共计5元,由原告高雷鸣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