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鞠立诉被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营业部、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玄英杰之间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76号
原告:鞠立,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兆林,吉林张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营业部。
负责人:玄英杰,经理。
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翠,经理。
被告:玄英杰,男,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立诉被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营业部、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玄英杰之间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2元,减半收取4496元,由原告鞠立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