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姝婷与被告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04号
原告:张姝婷,女,汉族。
被告: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元东,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张姝婷与被告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姝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姝婷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靖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