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沐福与被告刘仕山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156号

原告:台沐福,男。

被告:刘仕山,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沐福与被告刘仕山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沐福因收到刘仕山的赔偿款,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沐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台沐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台沐福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仕山承担25元。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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