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哲诉被告崔勇民之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07号
原告:李永哲,男,朝鲜族,1965年01月23日出生,住址: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崔勇,男,朝鲜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公园街。
委托代理人:金虎山,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永哲诉被告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哲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预交550元),由原告李永哲负担。
审 判 员 金 钟 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秀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