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杰、李於今与被告金成华、张京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03号
原告:李文杰,男,朝鲜族。
原告:李於今,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 金成华,男,汉族。
被告: 张京姬,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李於今与被告金成华、张京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杰、李於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文杰、李於今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