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英玉与被告崔嬉月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44号

原告:崔英玉,女,1963年9月1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嬉月,女,1960年1月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崔龙男(系被告儿子),男,1989年1月1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玉与被告崔嬉月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英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崔英玉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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