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宝江与被告谷玉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17号

原告:马宝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春玉,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 谷玉琴,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江与被告谷玉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宝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马宝江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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