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宝江与被告谷玉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17号
原告:马宝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春玉,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 谷玉琴,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江与被告谷玉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宝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马宝江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