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荣弟诉被告陈海森劳之间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2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66号

原告:李荣弟,男,汉族,1951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延吉市铁南。

被告:陈海森,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延吉市铁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弟与被告陈海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李荣弟负担。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莲姬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