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东与被告中国银行延边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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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0:2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65号

原告:张海东,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 中国银行延边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伟,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中国银行延边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张海东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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